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57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王子平王雅婷

聲請人
林銘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而若是聲請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再審,但其再審書狀理由,實為指摘前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得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60年台抗字第538號裁判先例、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意旨可供參照)。

二、查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為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核其再審聲請狀之內容,無非係說明其對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207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13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自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57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