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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

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諺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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