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宛亭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榕
即原告
陳聖中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景睿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49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求予廢棄第一審判決,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業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0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