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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查詢表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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