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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告
熱果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
曲欽善

顏以軒

潘艾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熱果小吃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於被告熱果小吃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前項金額時,應就不足之額與被告熱果小吃店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熱果小吃店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本院聲明減縮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減縮後請求之違約金如附表編號1、2、3之違約金欄所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熱果小吃店經其全體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之同意,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熱果小吃店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之收息迄日及餘欠本金金額如附表所示,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熱果小吃店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已停業,其財產清單中載明無財產資料,民國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僅有原告敦化分公司之利息所得39元,目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僅有6,948元,於原告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款帳戶已無餘額,合夥財產顯然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應就此不足清償之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合夥之法律關係規定請求清償,並聲明:(一)被告熱果小吃店應給付原告1,943,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曲欽善、顏以軒及潘艾雪於被告熱果小吃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前項金額時,應就不足額部分與被告熱果小吃店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分別為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81條所明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舉證之責。

五、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熱果小吃店載明合夥人及其出資額之商業登記抄本、全體合夥人同意書、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存款利率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10月2日提出之第三人陳報扣押金額或聲明異議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0月2日函等影本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依約定及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熱果小吃店返還附表所示餘欠本金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原告已舉證被告熱果小吃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系爭借款等合夥之債務,其請求命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收息迄日 餘    欠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1,000,000 自110年5月14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 112年6月13日 945,847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500,000 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 112年6月18日 498,833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500,000 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 112年6月18日 498,832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2,000,000     1,9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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