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勲
- 被告
-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十一行關於被告「黃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建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