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26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抗告人
即原告
陳蔡秀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原法院所為命再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判參照)。次按抗告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審程序之第二審程序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抗告,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揆諸前開條文,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