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楊尚樺
- 被告
-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鐘秀惠
- 被告
-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關於「250萬7859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
本裁定更正後之「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及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及利率 4 250萬7859元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及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及利率 4 250萬元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