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告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關於「250萬7859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

本裁定更正後之「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及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及利率  4 250萬7859元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及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及利率  4 250萬元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