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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本金欄之記載,應由「194萬5448元」更正為「194萬577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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