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桂台華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本金欄之記載,應由「194萬5448元」更正為「194萬577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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