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林光榮
原告
林麗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楊克成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52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103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以109年1月2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同年1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續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610萬元及遲延利息。惟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於系爭刑事案件係經認定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即非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受有個人私權損害之直接被害人,縱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依前揭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㈡查原告於本院民事庭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為:⒈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光榮5,837,298元及遲延利息。⒉被告林恭民、洪敬祐、邱敏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麗雀15,176,974元及遲延利息。⒊被告林恭民、洪敬祐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光榮、林麗雀4,517,100元及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281至282、285至28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31,372元(計算式:5,837,298元+15,176,974元+4,517,100元=25,531,3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