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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曾育祺梁夢迪

上訴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被上訴人
林佳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業務專員,負責參觀園區、推廣產品,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6,800元(含本薪及伙食津貼),另依每月累計銷售塔位、牌位數量等給予業務獎金。詎上訴人自110年5月起陸續遲延給付薪資、獎金,經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110年9月30日終止契約,爰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給付21萬1,626元本息等語(逾此範圍之請求,業經原審判決駁回且未據其聲明不服,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辯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薪資給付明細表、薪資帳戶明細、離職證明書等文件均為影本,於提出原本前,上訴人否認形式上真正,則被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即應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自110年6月起有曠職情形,經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故被上訴人無工資請求權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之判決,即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1萬1,626元,及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諭知得假執行及上訴人得供擔保後准免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請求逾上開範圍部分(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不予贅述)。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薪資、業務獎金、資遣費及特休折算工資等事實,業有薪資給付明細表、薪資帳戶明細、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積福百分百專案佣酬發放辦法、離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11、37至49頁、原審卷第55、57、75至79頁),堪認其主張屬實。上訴人雖否認上開證據之形式真正,然被上訴人業於112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帳戶明細、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等件原本(見勞簡上卷第109頁),經本院查核與卷附文書相符,堪認被上訴人就上開證物之真正已為證明,復經本院函請上訴人提出薪資給付明細、積福百分百專案佣酬發放辦法及特休休假狀況紀錄,上訴人僅泛稱公司資料經扣押無法提出云云(見勞簡上卷第99、103頁),而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有不從文書提出命令之正當事由,依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亦應推認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即應駁回其請求云云,委無足採。

㈡又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有曠職情形,經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故被上訴人並無工資請求權云云,已為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除未提出被上訴人曠職證明外,更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曾依上開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自難認上訴人所述屬實。

五、結論:被上訴人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給付21萬1,6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5日(見司促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針對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復提起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權基礎 請求金額 1 110年6至9月薪資差額 兩造勞動契約 9萬9,903元 2 業務獎金差額  4萬8,658元 3 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 5萬1,456元 4 特休折算工資 勞基法第38條 1萬1,609元 總計   21萬1,62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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