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王偲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金龍、郭憲紘間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原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9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如分別計算裁判費:其中提繳勞工退休金1,168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500÷3×2》=500】;其餘190,310元為基於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0元【計算式:

3,150+500=3,650】,反而高於前述3,150元)。另關於原訴之聲

明第3項請求命被上訴人交付民國102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基

隆加油站班表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