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孟霞、常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廷 黃韻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