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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李婷婷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幸慧
  • 被告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婷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萬零柒佰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幸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婷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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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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