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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聲請人
方子華
相對人
恆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據本院向111年度司執全第498號執行事件承辦股確認,該執行案件相對人即假扣押債權人據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57號,此有本院112年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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