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郭如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2,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郭如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2,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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