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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郭如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2,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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