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郭如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