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郭如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