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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純芳王子平王雅婷

上訴人
張淑晶
上訴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20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關於張淑晶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晶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張淑晶上訴部分,由張淑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張淑晶(下稱張淑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救字第555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本院並於同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5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張淑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張淑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4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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