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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福交通有限公司、陳信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945,800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9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