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佳樺

抗告人
黃璟恆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詠瑄、李祥榮、李榮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抗告人即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對抗告人為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669至671頁),復因期間末日為星期日而順延1日,則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月18日提起抗告。抗告人遲至113年3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有民事抗告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逾上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要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