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
- 原告
-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諺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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