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公司)前邀同被告葉揚達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貸借款2 筆,約定如下:㈠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借款新臺幣(下同)5 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利息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依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浮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按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年利率1.56%機動計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下稱系爭㈠借款);㈡於110年7月30日借 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利息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浮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按伊公告指標利 率(月調)加年利率1.63%機動計息,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下稱 系爭㈡借款)。上開2筆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借據第 7條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另就應還款 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太陽公司分別自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0日起,就系爭㈠、㈡借款未依約繳款,依借據第10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迄今就系爭㈠借款尚欠本金12萬6,595元及如主 文第1項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就系爭㈡借款尚欠本金50 萬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葉揚 達既為系爭㈠、㈡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與被告 太陽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及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太陽公司向原告申貸系爭㈠、㈡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分別積 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則原告請求被告太陽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葉揚達為被告太陽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葉揚達應就被告太陽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