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大將鑫業有限公司、黃建勳、林淑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勳 被 告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零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登錄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零壹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登錄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32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16頁),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將鑫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將鑫業公司)邀同被告黃建勳、林淑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2筆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大將鑫業公司就111年10月10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依借據第10條約 定,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以被告之存款抵銷後,尚積欠借款本金376萬0,183元、94萬0,253元及已結 算未受償利息6元、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黃建勳、林 淑女應與大將鑫業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件、客戶往來明 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至29頁),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7,62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載。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均為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4,000,000 110年6月10日起 115年6月10日止 自110年6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融通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機動計息。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2 1,000,000 110年6月10日起 115年6月10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總計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