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大將鑫業有限公司、黃建勲、林淑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被 告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十一行關於被告「黃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建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