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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黃建勲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淑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被 告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十一行關於被告「黃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建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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