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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依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第00000-000建號及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共有。」,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36,619,840元(參本院110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1,384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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