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尚樺
- 被告
-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本金欄之記載,應由「194萬5448元」更正為「194萬577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