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林冠羽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雙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 抗 告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代 理 人 陳雙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亨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 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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