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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3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何思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楊華林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以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嗣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後,可知截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楊華林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236元,有被告提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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