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儀珍
- 被告
- 紘賓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紘賓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惠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80,68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有關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有顯然錯誤(參判決第3、4頁),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