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張智棠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維多益有限公司法人、楊玉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維多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智棠 被 告 楊玉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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