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蔡秉軒、僑霖科技有限公司、許俊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