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和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零伍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