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黃振德、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彭采羚、彭邱秀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采羚 相 對 人 彭邱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 度司裁全字第8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