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方子華
相對人
恆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1年度勞聲字第5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假扣押本案訴訟已遭敗訴判決確定,是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出判決書及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11年度勞聲字第57號裁定提供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