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明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然居男女休閒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 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論參照)。蓋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天然居男女休閒館及李昆明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示,發票人欄位上係蓋有「天然居男女休閒館」、「李昆明」之大小章,可知獨資商號「天然居男女休閒館」簽發本票時係由當時之負責人李昆明為之,票據責任應歸屬於李昆明。嗣天然居男女休閒館之名稱於112年10月4日變更為「唯美男女休閒館」,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亦變更為「錢進芳」,有聲請人提出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天然居男女休閒館」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是聲請人以「天然居男女休閒館」為發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