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瓊招
- 訴訟代理人
- 詹宜潔
- 被告
- 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雨瑭(原名:邱瀅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要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與正本,業於事實及理由欄貳處說明被告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現仍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1 萬3,923 元,故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與被告陳雨瑭就上述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卻於附表求償即計息、違約金之本金欄處記載為141 萬3,293 元,實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規定及要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求償即計息、違約金之本金欄 1,413,293 1,4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