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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江明偉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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