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江明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7號 原 告 江明偉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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