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7號
- 原告
- 江明偉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