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 原告
- 黃柏凱
- 被告
- 洪瑋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7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前某日時許,將被告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6935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負責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6935帳戶內之款項,約定報酬為匯入款項之20%。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6935帳戶後,自110年12月6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寧」、「ALLAN」向原告佯稱支付醫藥費、遭錢莊討債等理由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以無卡存款、匯款等方式匯入至6935帳戶,復由被告提領匯入之詐欺款項後,以超商代碼繳費或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其他金融帳戶等方式,將詐欺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請求金額,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定之金額156萬元、刑事判決146萬元均不符,本院於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中命原告補正,原告未具狀,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故本判決僅得悉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即事實部分,依原告起訴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事實;聲明部分,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二、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第380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原告之訴,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兩造前因被告上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112年6月28日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嗣被告對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07號事件受理,並於刑事第二審繫屬中移付調解,兩造於113年4月3日達成調解內容如下:「⒈被告洪瑋鴻願給付原告黃柏凱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整,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給付。⒉原告黃柏凱對於被告洪瑋鴻之部分不予追究,其餘請求拋棄,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有高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2號調解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5-77頁),顯然原告對於被告得請求之權利,已因調解成立,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原告對於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不合法,且無由補正,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交付方式 交付日期 金額 1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0年12月28日19時39分許 3萬元 2 匯入6935帳戶 110年12月29日17時48分許 3萬元 3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0年12月29日17時54分許 1萬元 4 匯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5日7時4分許 3萬元 5 111年1月25日7時4分許 3萬元 6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5日7時6分許 3萬元 7 111年1月25日7時6分許 3萬元 8 匯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6日18時45分許 3萬元 9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6日18時50分許 3萬元 10 匯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7日17時59分許 3萬元 11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1月27日18時3分許 3萬元 12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1日18時7分許 3萬元 13 111年2月1日18時7分許 3萬元 14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3日21時19分許 3萬元 15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7日18時44分許 3萬元 16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7日18時46分許 1萬元 17 111年2月10日18時3分許 1萬元 18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10日19時51分許 3萬元 19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19日14時14分許 3萬元 20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1日13時44分許 5萬元 21 111年2月21日13時45分許 5萬元 22 111年2月22日22時34分許 1萬5000元 23 111年2月22日22時35分許 5萬元 24 111年2月23日14時58分許 3萬元 25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3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26 111年2月24日19時16分許 2萬元 27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4日19時37分許 3萬元 28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5日19時1分許 2萬元 29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5日19時38分許 3萬元 30 111年2月26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31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6日16時59分許 2萬元 32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7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33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7日11時53分許 3萬元 34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8日10時35分許 5萬元 35 無卡存款方式存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8日11時27分許 3萬元 36 匯入6935帳戶 111年2月28日11時46分許 4萬元 37 111年2月28日11時47分許 4萬元 38 111年2月28日12時9分許 4萬元 39 111年3月9日10時2分許 2萬元 40 111年3月11日14時22分許 5萬元 41 111年3月11日14時23分許 5萬元 42 111年3月14日10時55分許 10萬元 43 111年3月14日10時56分許 10萬元 44 111年3月17日0時8分許 9萬5000元 合計 1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