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李沐澤
- 被告
- 維多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智棠
- 被告
- 楊玉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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