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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安明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安明 相 對 人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相 對 人 王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29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1,3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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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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