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劭
相對人
天同太陰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

人 錢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54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9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626,362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626,362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中長期授信約定書、中長期放款本金逾期控制表及期付金逾期控制表、客戶歸戶查詢表、商工登記資料、催繳函、存證信函、票信及聯徵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