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戴梅鑫
- 被上訴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訴訟代理人
- 周書玉
- 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彭昱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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