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92號
- 原告
- 鍾惠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珊玉律師
- 被告
- 廖培君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至侵權行為地之認定,在科技日趨發達,媒體網路傳播工具無遠弗屆,宜採限縮解釋,否則將可能導致此類事件動輒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各處均有審判或管轄權,無異致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不宜擴張泛指任何間接或常出於偶然而不確定,或僅屬被害人空泛主張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釋明之地,均為結果地。又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透過網路與其配偶外遇認識,並於汽車旅館發生關係,侵害原告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查,本件原告係於114年6月4日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佐,而被告住所地位於雲林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位於雲林縣,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至原告稱其配偶接收被告視訊及電愛訊息之處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則因係利用網路傳播工具為之,訊息傳輸行經各地,若均肯認為結果發生地,則可能導致本事件動輒全國各地均有管轄權,無異致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宜採限縮解釋,而被告係住居於雲林縣,雲林縣應為訊息發送地,被告侵權行為地應係雲林縣,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院管轄。另原告稱其配偶與被告曾至汽車旅館發生關係,惟就原告所提出之資料,並無法判定該汽車旅館位於何處,自難臆測該汽車旅館於本轄範圍內。參以關於管轄,為保護被告利益,以原就被為基本原則,如任意擴張解釋,無異侵害被告權益,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事證,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