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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方祥鴻鄧晴馨趙國婕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彥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琦蕙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所提民事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430元,如非全部上訴,應依聲明不服程度自行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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