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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6號

聲請加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莊世金即代表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代表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以114年度司字第76號裁定增加選派莊世金、黃世佳(下稱莊世金2人)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之清算人。莊世金2人為執行清算人職務,於114年9月15日召開清算人會議,並通知清算人蘇明仁與會。蘇明仁雖未出席清算人會議,惟該會議經清算人過半數出席,屬合法召開。莊世金2人合議推由莊世金擔任清算人之代表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2項再準用第83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報莊世金為代表圓方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5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於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裁定選派蘇明仁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14年8月6日以114年度司字第76號裁定增加選派莊世金、黃世佳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則圓方公司清算人有三人,莊世金2人於114年9月15日召開清算人會議,並通知蘇明仁與會,蘇明仁並未出席清算人會議,而清算人會議推定由莊世金代表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114年9月15日清算人會議可憑。本件聲請人聲報代表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程序,當屬適法,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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