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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黃莉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即債務人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07,961,73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0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換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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