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楊岳修、楊岳霖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莉婷
- 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岳修、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緯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07,961,738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莉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07,961,738元,及自 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0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換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