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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許純芳潘英芳顧仁彧
  •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董瑞斌

  • 當事人
    戴梅鑫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戴梅鑫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周書玉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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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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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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