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許純芳、潘英芳、顧仁彧
- 法定代理人楊智能、董瑞斌
- 當事人戴梅鑫、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戴梅鑫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周書玉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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