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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1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
林長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零參元,及依附表所示計息本金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0.240.27)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5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萬336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8.241)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3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40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2.81.94)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16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0月1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2838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6.64.40.145)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3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萬8043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2.88.128)於民國112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8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萬3388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112.139)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2382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㈦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40.125.128)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3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萬1751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

㈧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6.6.19)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1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6947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利息。

㈨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118.55)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5059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

㈩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118.55)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4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7185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27.248)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1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5792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4.8)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7342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4.8)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6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7330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85.150)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8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萬6786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利息。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44.217.218)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萬6407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利息。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64.134)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3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7803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9.129.193)於民國113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3月7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7845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40.18.174)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3月2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0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8306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9.188.187)於民國113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8546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9.190.161)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29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8358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106.200)於民國1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7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萬5075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利息。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51.244)於民國1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信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萬8444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料、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年息(%)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70,336  70,336  10.72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0,040  20,040  10.72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2,838  22,838  10.72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18,043  18,043  10.72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33,388  33,388  10.72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小額信貸 22,382  22,382  10.72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小額信貸 61,751  61,751  14.9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小額信貸 26,947  26,947  14.9 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小額信貸 25,059  25,059  14.9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小額信貸 27,185  27,185  14.9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小額信貸 25,792  25,792  13.72 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小額信貸 27,342  27,342  13.72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小額信貸 27,330  27,330  13.72 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小額信貸 36,786  36,786  13.72 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小額信貸 46,407  46,407  13.72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小額信貸 27,803  27,803  13.72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小額信貸 27,845  27,845  13.72 自113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小額信貸 28,306  28,306  13.72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小額信貸 28,546  28,546  13.72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小額信貸 28,358  28,358  14.9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小額信貸 95,075  95,075  14.9 自113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小額信貸 58,444  58,444  14.78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86,00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12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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