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陳冠中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楊岳霖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岳修、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緯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莉婷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岳修 被 告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被 告 洪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則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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