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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網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81,1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5萬元) 1 利息 285萬元 112年8月21日 115年7月13日 (2+327/365) 3.125% 25萬7,915.24元  2 利息 285萬元 112年9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2+287/365) 4.125% 32萬7,564.55元  3 違約金 285萬元 112年9月20日 113年3月19日 (182/366) 0.3125% 4,428.79元  4 違約金 285萬元 113年3月20日 115年7月13日 (2+116/365) 0.625% 4萬1,285.96元  小計       63萬1,194.54元 合計        348萬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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